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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套内的面积售房13问 共用设备的产权归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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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rbfcw.com/news/2004/ 2004-11-15 18:18:17 其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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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相应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的产权归购房人 从2004年1月1日起,哈尔滨所有预售商品住宅都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那么什么是房屋的套内面积?套内面积由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组成,使用面积是每套住宅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新规在五个方面有突破 新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与以往的《哈尔滨市房屋销售管理办法》有五大方面的突破: 第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 第二,外地人买房和哈尔滨人买房一样省事,今后,农民和外地人在哈尔滨购房将不用再审批;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其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4以上; 第四,交房时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房人有权退房; 第五,开发商如果没有在合同里标明预售商品房时设置的样板间与实际交付使用房屋的差别的,实际交付房屋应与样板间一致。按照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没有告诉预购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标准、布局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与样板间是否一致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间一致。 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合同里约定这些内容,消费者有权申请赔偿。?面积缩水根本原因市场超常发展又不规范 多年来商品房预售面积缩水问题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商品房市场不成熟与房地产业超常发展之间的矛盾。 造成二者不一致有以下四种原因:开发企业开始预售商品房后,会因市场需求而变更建筑设计方案;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误差、竣工测量中测绘误差的客观事实;商品房测量规范中有关共用建筑分摊面积的确定及分摊原则的理解不一致;测绘作业人员的疏忽以及测绘工作程序的不严密导致计算错误。?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四种积极意义 套内建筑面积明确、直观、实在,一目了然,有利于交易双方的成交,购房人可自行测量和核实。而套内建筑面积测量的方法简单、成本低,易于测量;减少商品房预售的面积纠纷,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不会导致房价上涨 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卖房,可能会给人一种哈尔滨市房价上涨了的假象,但这只是一个表面或技术上的问题,因为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本身就没有可比性,所以无法比较房价是否上涨。房价是否上涨受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与调整计价方式无关。?分摊面积从总的趋势来说不会缩水 首先,规划局对住宅公共部位的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有严格技术规范,会依法维护购房人对共用建筑分摊面积甚至不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法定权益。其次,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已不是卖方市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买方越来越关注品质,改小共用建筑分摊面积反而会影响商品房的出售。第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商品住宅,为使购房人防范“分摊面积”缩水的风险,《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必须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等。?房产相应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产权归购房人 《办法》中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收取标准不会提高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调整的是住宅的预售方式,并没有规定商品房合同中只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而不约定建筑面积,相反,商品房合同除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外,仍要约定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而且房产证中仍注明建筑面积,所以并不影响目前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按“建筑面积”标准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不会受影响 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是按商品房总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由于总房价款与调整计价方式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数额不受影响。?两类商品房其计价方式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003年1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003年12月1日以后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非居住类商品房,其计价方式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即当事人可以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或按套(单元)计价。政府鼓励当事人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2003年1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须按套内面积计价 2003年12月1日以后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必须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即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去年和今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此新闻共有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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